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首页 > 最新资讯 > 行业资讯
来源:政府  发布时间:2009-10-14

     为加强新生儿听力保健,对有听力障碍的新生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新生儿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和检测机构

 

(一)筛查机构: 各 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积极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

暂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开展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听力筛查。

 

(二)检测机构: 具 备开展听力诊断条件的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专家组评估、论证,由省卫生厅确认。原则上每个市 州设立 1-2 个检测机构。建立 1-2 所省筛查诊 断中心,由符合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省级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经省级专家组论证后,由省卫生厅确认。

 

二、筛查、诊断对象

 

(一)筛查对象

1 、住院分娩出院前的新生儿。

2 、出生时未接受听力筛查或初次筛查未通过的新生儿。

3 、 3 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 , 并跟踪随访至 3 周岁:

( 1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监护时间超过 24 小时;

( 2 )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 3 )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宫内感染;

( 4 )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 5 )出生体重低于 1500 克 ;

( 6 )患高胆红素血症;

( 7 )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 8 )患细菌性脑膜炎;

( 9 )出生 5 分钟内 Apgar 评分低于 4 分;

( 10 )机械通气时间(使用人工呼吸机时间)超过 5 天;

( 11 )临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症。

 

(二)诊断对象

 

      经筛查机构复查未通过者应转诊到 检测 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检测 机构确诊为听力障碍或疑有听力障碍的婴儿,应在出生 6 个月时再次进行复查和确诊。检测机构对在听力诊断与治疗上有疑难的儿童上转省筛查诊断中心诊治。

 

三、筛查、诊断方法及设备人员要求

 

(一)方法

1 、筛查:采用瞬态耳声发射法( TEOAE ),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快速脑干诱发电位法。

2 、检测:复查未通过者,由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耳鼻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诊断型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及其它相关检查。

 

(二)设施

1 、筛查:有 1 间单独的听力筛查室,保持相对安静。

2 、检测:有 1 间隔音屏蔽处理的听力检测室, 10 平方米 左右,本底噪声小于 30 分贝,配 1 张诊察床。

 

(三)设备

1 、筛查机构:瞬态耳声发射筛查仪,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 AABR )和计算机。

2 、检测机构:诊断型脑干诱发电位仪、诊断型耳声发射仪、中耳分析仪、纯音听力计、计算机及院内相关诊断设备。

 

(四)人员

1 、筛查人员:由具备医(护)师以上职称并经省卫生厅组织的岗前专项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 、 检测 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 3 年以上、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卫生厅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负责确诊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筛查和检测程序

 

(一)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 意义与作法,并签定《家长知情同意书》(见附件 1 )。

 

(二)新生儿出生 72 小时 内 ,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筛查,填写 《 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 (见附件 2 ) ,并向家长出具《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 (见附件 3 ) 。

 

(三)对出生时筛查未通过、有高危因素须定期复查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筛查的 婴儿 ,筛查人员或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家长在婴儿出生 42 天健康体检时接受筛查机构的听力筛查或复查。

 

(四)复查仍未通过的,由复查的听力机构及时动员转诊,通知 婴儿 的监护人将其转到听力 检测 机构确诊。

 

(五)确诊为听力障碍的 婴幼儿 ,检测机构须出具《湖南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 (见附件 4 ), 填写《湖南省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 (见附件 5 ) ,并为其制定干预 — 康复方案,取得家长知 情同意后,为其提供干预疗法;需进行听力语言康复的,应与当地残联联系。检测机构应将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名单 分别报儿童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残联;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系统保健体弱儿专案管理范围进行追踪管理。

 

五、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与诊断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管理和协调,组织全省听力筛查人员的岗前培训,委托湖南省医学会耳鼻喉专业委员会对听力检测机构、筛查诊断中心进行评审、论证,组织听力检测机构、筛查诊断中心的确认,检查、监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辖区内市级和县级听力筛查机构,推荐市级听力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了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听力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实施,广泛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和相关知识,执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知情选择制度,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统计分析,填写相关报表,定时向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三)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社会群体性工作,与筛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筛查、复查未通过儿童的确诊,对有听力障碍患儿进行干预治疗,需要听 力语言康复训练的,应负责联系当地残联对听力障碍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做好诊断结果的统计、分析,提出预防及干预措施。

 

(四) 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中心负责制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常规,以及对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工作;与全省筛查机构和检测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和对筛查、复查未通过儿童的确诊及检测机构转诊的疑难病症诊治,对有听力障碍患儿进行干预治疗;需要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的,应负责联系当地残联进行康复训练;对全 省诊断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与措施。

 

(五) 上述各机构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分工协作,严防漏查、漏诊、漏治,确保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与管理措施的落实。

 

六、质量管理

 

(一)听 力检测机构要按照《湖南省听力检测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 8 )进行设置,经省卫生厅评估、确认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二)各 级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开展筛查工作,人员要接受统一培训,筛查室环境、设备、操作规程、人员须符合开展听力筛查的技术要求。

 

(三)建 立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听力筛查机构负责筛查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的时间和渠道逐级上报(见附件 6 、 7 )。省妇幼保健院负责汇总、整理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资料并上报省卫生厅和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中心。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中心对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按妇幼卫生常规报表报省卫生厅妇社处。

 

 

附件:

1 、家长知情同意书

2 、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

3 、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

4 、湖南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

5 、湖南省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

6 、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季报表

7 、湖南省筛查未通过儿童情况报表

8 、湖南省听力检测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 1 :

家长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家长:

听力障碍是常见的出生缺陷。正常新生儿中双侧听力障碍的发生率约 1‰ ~ 3‰ ,特别是经过重症监护病房抢救的新生儿其听力障碍发生率高达 22.6% 。 3 岁前是儿童听力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筛查,在新生儿期或婴儿早期及时发现听力障碍,早期诊断后治疗和康复,能有效地减少儿童听力障碍的发生,使聋儿聋而不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和《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院已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为了您孩子的健康,请让您的孩子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谢谢合作!

医院名称:

“我同意为我的孩子进行听力筛查。”家长签名:

“我不同意为我的孩子进行听力筛查。”家长签名:

 

 

 

附件 2 :

 

(右键保存显示原图)

填表说明: 1. 此表由各筛查机构填写,用于统计本院筛查儿童情况。

2. 产妇情况和新生儿情况栏:若正常的填写“正常”,若有高危因素应填写具体高危因素名称。

 

 

 

 

附件 3 :

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

检查单位: 编号:

家长姓名:

婴儿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时

初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复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检查方法: 1. 耳声发射( TEOAE )

2. 快速脑干诱发电位( AABR )

检查结果:右耳( 1 )通过( 2 )未通过

左耳( 1 )通过( 2 )未通过

意见:

1.通过

2.未通过,请于婴儿出生后 42 天到本院或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复查。

3.复查未通过,请于婴儿出生后3个月到 诊断机构检查。

检查者签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 “通过”说明您的孩子目前外周听觉器官功能正常,但在儿童发育过程中,听力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疾病、噪音等,请您继续关注孩子的听力与语言发育,发现异常及时就诊。

2. “未通过”表示在您孩子外耳道未记录到耳声发射反应,可能是孩子的听力有问题,也可能是由于测试环境噪音过大或婴儿耳道内分泌物堵塞引起,因此需要复查,请按时前来,谢谢!

 

 

 

 

附件 4 :

湖南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年龄: 岁 月 日 小 时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家庭住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耳鼻喉科体检结果:

听力学检查结果:

诊断:

建议:

诊断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5 : 湖南省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

一、一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年龄: 岁 月 天 小时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 年龄: 岁 职业:

母亲姓名: 年龄: 岁 职业:

二、筛查方法: 筛查时间: 年 月 日

三、筛查结果:

⒈左耳未通过 ⒉右耳未通过 ⒊双耳均未通过

四、个人情况:

⒈出生情况:第 胎,第 产,出生体重 ( Kg ),单胎/双胎/多胎

⒉分娩方式:顺产/早产/足月产/过期产/负压吸引/产绀/剖宫产

⒊出生缺陷:无、有(详述)

⒋胎儿窘迫:无、有 Apgar 评分 1 分钟 5 分钟

⒌产伤:无、有(产伤部位)

⒍羊水:Ⅰ度 Ⅱ度 Ⅲ度

⒎异常分娩:无 臀位 脐带绕颈 胎膜早破

⒏头颅、五官畸形:无、有(畸形部位)

⒐出生后感染:无 有 病因 病程

⒑出生后患病:无 有 病因 病程

⒒头部外伤史:无、有

⒓耳毒性药物应用史:(如氨基糖类:链霉素、卡那霉素、妥布霉素和 / 或利尿剂)无、有 药名 剂量 疗程

⒔中耳炎史:无、有

⒕ NICU 抢救:无、有 原因 持续时间

⒖呼吸机使用:无、有 ;持续时间:

⒗对外界声音和其他感官刺激的反应:⑴灵敏 ⑵迟钝

五、母亲妊娠情况:

⒈妊娠年龄: 岁

⒉流产史:无 有(流产时间 流产原因 )

流产方式:自然流产 药物流产 人工流产

⒊妊娠期病毒感染史:⑴无 ⑵风疹 ⑶巨细胞病毒 ⑷疱疹

⑸弓形体 ⑹其它 。若有感染,感染时孕 周。

⒋妊娠期外生殖器感染:⑴无 ⑵淋病 ⑶梅毒 ⑷尖锐湿疣

⑸ 其他 。若有感染,感染时孕 周。

⒌妊娠期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无、有(接触时间)孕 周。

⒍妊娠期药物应用史:无、有(药物名称): 用药时间:孕 周。

⒎妊娠期有害物质接触史:(例如:汞、砷、苯、铅、有机磷农药等)

无、有 ;若有则接触时间为 。

⒏妊娠期的不良生活习惯史:

⑴吸烟:有 无 ⑵饮酒:有 无 ⑶吸毒:有 无

⒐妊娠期疾病史:

⑴无 ⑵糖尿病 ⑶肾炎 ⑷甲状腺功能减退 ⑸败血症

⑹其他

⒑异常妊娠:⑴无 ⑵妊高症 ⑶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⑷母婴血型不和 ⑸其它

六、家庭史:

⒈家庭的不良生活习惯:吸烟:有 无 吸毒:有 无 饮酒:有 无

⒉家族中有无耳聋患者:无、有 若有,说明与儿童的亲属关系:

耳聋情况 。

⒊父母是否近亲结婚:否、是 若是,请说明血缘关系: 。

七、听力学检查结果:

八、诊断结果:

九、诊断医师签名:

 

 

 

 

附件 6 :

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季报表

填表单位: 第 季度

 

(右键保存显示原图)

填表说明:

①本表由各筛查机构填写,按月统计,于每季度 日前报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院(所)。

②复查人数中“本院复查数”指在本院出生、初筛未通过的复查人数;“外院复查数”指在外院初筛未通过转入

本院复查人数。

 

 

 

附件 7 : 湖南省筛查未通过儿童情况报表

 

(右键保存显示原图)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筛查机构填写,按月统计,于每季度 10 前报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院(所)。

2. 筛查结果请注明左/右耳未通过。

 

 

 

附件 8 :

湖南省听力检测机构基本标准

一、人员配备

1 、业务负责人:由具备高级职称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专业人员担任,负责确诊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2 、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 3 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二、设施设备

1 、诊断型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诊断型耳声发射仪、声导抗仪、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纯音听力计、计算机及院内相关诊断设备。

2 、符合国家标准( GB/T16403 、 GB/T16296 )听力检测室 2 间。诊室 1 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 10 平房米。综合用房 1 间。

 

 

 

北京九六鑫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上奥世纪2B-603   邮编:100096
电话:010-82986761  传真:010-82986762   手机:13621026059
邮箱:beijing96@126.com  网址:www.96think.com.cn
京ICP备 10217644